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有差异的,这充分地体现了各公司的个性化服务、投保人在投保时,要详细阅读条款内容,了解保险责任、范围、不能只看费率高低,应根据实际情况及风险大小确定保险金额。 案例:前不久,有位车险保户向保险学会投诉,说自己遭遇了一次“非常不满”和“十分困惑”的保险索赔案件。2010年1月1日,他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辆二手车,当时的实际购买价是5万元,而保险公司与他确定的保险金额却是当时该车的新车价10万元,并按10万元的保险金额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保险期限一年。 不料,该车于当年9月底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认为损坏严重应作推定全损处理,并按出险时该车的市场实际价值赔付给他4万元,合同终止。 对此,保户十分不解,认为从合同对价的原理出发,保险金额是10万元,就应赔10万元。 如果只能赔4万元,也应按照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3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的规定,由保险公司退还他4万元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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