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因其审查不严,被法院判令为4万余元的车损修理费买单。
2004年9月28日,驾驶员任留就其驾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车损险,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保险费2275元,天安保险出具了保险卡,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今年1月,桑塔纳轿车的主人任龙把车子转让给了陈朝晖。2月,陈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222.40元。投保人任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今年7月间,陈朝晖驾驶这辆车子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核实定损为42478.90元。当任留再次申请赔付时,保险公司拒绝了,理由是车辆所有权人发生了变更,却没有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保险公司。任留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经审理,法院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由天安保险公司赔偿任留车损修理费42478.90元。法官说法:保险公司审查不严就要担责投保人和汽车所有人并非一人,汽车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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