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经常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认定,劳动能力应限于因受年龄或身体原因。被扶养人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抚养人,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二、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应得到必要的生活费。
三、对超过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可被抚养到毕业。
四、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被抚养人除了被受害者抚养外,还有其他的抚养关系人,侵害人应承担赔偿受害人本人所承担的份额。
五、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抚养人死亡的,不予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六、确定被抚养人时,其当事人应提供抚养关系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公证。
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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