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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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7 16: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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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经常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认定,劳动能力应限于因受年龄或身体原因。被扶养人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抚养人,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二、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应得到必要的生活费。
三、对超过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可被抚养到毕业。
四、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被抚养人除了被受害者抚养外,还有其他的抚养关系人,侵害人应承担赔偿受害人本人所承担的份额。
五、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抚养人死亡的,不予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六、确定被抚养人时,其当事人应提供抚养关系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公证。
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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