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实施,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早已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备受关注。
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全市首宗二审终审涉交强险赔偿纠纷案,具有一定判例意义。
案情回放:无法查证交通事故责任
2006年9月23日,深圳市宝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运输公司)司机冯某驾驶大型客车沿宝安区创业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大宝路交会路口时,与由北往南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此路口的小梁发生碰撞,小梁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该路口交通事故信号灯运转正常,无法查证属哪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宝某运输公司向小梁父亲梁某付赔偿款4万元。梁某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宝某运输公司、冯某、肇事车辆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宝安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审判决:在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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