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投保人未按期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按《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依法行使抵(质)押权,若被保险人实现抵(质)押权后所得经济补偿不足以清偿投保人尚欠被保险人的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其差额部分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本保险保险期间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间一致,最长为36个月。如果《借款合同》提前履行完毕,则本保险保险责任也随即终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项下汽车消费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之和。其中贷款本金不能高于所购汽车净车价的7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而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类似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
2、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3、大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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