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打工者王某乘坐长途客车回家。途中下车时,由于司机蒋某操作不当,车门将王某的左脚夹住,并将其甩出车外,致使王某头部被压于客车后车轮下,当场死亡。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受害方亲属与客车运输公司因赔偿一事协商未果,王某亲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和客车运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3万元。经查,客车运输公司为肇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及车上人员险每个座位限额2万元。 客车运输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应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交通事故是单方事故,被害人王某系客车上的乘客,事故发生时,王某尚在车上,发生事故后才将王某甩下车,故对于王某的损失应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限额进行赔偿。客车运输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为每座2万元,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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