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4日,原告徐先生以22.5万元的价格从车主王先生手中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买卖当日,双方在车管所办理完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后,徐先生就接到了单位的紧急通知,要求他赶赴天津处理公务。徐先生考虑单位事务紧急,没顾多想开上刚买的汽车去了天津。
12月6日,也就是买车的第二天,徐先生得知他在大连的房子要在12月8日搬迁,处理完公务的他又从天津驾车奔赴了大连。谁承想,就在赶往大连的路上,因路面湿滑,徐先生不慎将车驶入路边深沟。为此,徐先生花费了5.3万余元的修车费。可是当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车主王先生未将转卖车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
面对保险公司做出的拒赔决定,徐先生很无奈,他联合了原车主王先生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两位原告坚持认为,被告签发的保险单合法有效,无论车主是谁,他们都是给“车“上的保险,现在既然事故已经发生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对于原车主王先生而言,他既然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那么车辆损失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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