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漯河市某体校读书的14岁男孩小马,在返校途中所乘坐的客车在市区东环路交叉口与一辆货车相撞,小马从前车窗飞出车外坠落地后,又被该客车碾伤。经市中心医院诊断,小马脾脏、肝脏、肺部严重受损,右肩股骨粉碎性骨折,左肩骨折。因对谁是赔偿义务人存在争议,其父诉至法院。2008年4月28日,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漯河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有关费用139919.08元。
2007年10月14日下午,本案原告小马乘坐李某驾驶的某汽运公司客车返回学校,至东向西途经召陵区人民路与东环路交叉口时,与陈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小华摔出车外,被该客车碾压成重伤的交通事故。小马受伤后即被送市中心医院治疗,经鉴定已构成8级伤残。
经市交警支队认定,汽运公司司机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马不负事故责任。
该汽运公司认为,发生事故的客车所有权人是实际侵权人该车司机李某,该车只是挂靠公司经营。且该车也已投了保险,应由李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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