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鱼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一保险公司因违反合同约定被一审判令赔偿原告保险金10万元。
2007年11月,刘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承保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车上货物责任险20万元,无过失责任限额1万元,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内容,保险期限为一年。刘某交纳了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单。
2008年9月,刘某雇用的驾驶员张某驾车与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机动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和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50多万元,后法院依法判令刘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50万元内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但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保险赔偿金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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