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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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正确认识保险公司赔偿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基础以及免责事由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前提和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类似规定,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即除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形外,机动车一方都应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只能作为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因素。而且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当与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相符,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时间上,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明确的交通事故认定后,根据机动车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进行赔偿,具有事后赔偿的性质。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的规定,保险公司具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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