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每年年底是建筑公司和施工队最忙的时候,不是忙着过年,是忙着要账。2007年年底,施工队队长张先生找山西某建筑公司要工程人工款,建筑公司赵经理讲年底公司也没钱,北京房地产公司李总还欠建筑公司工程款。经过多次协商,三方同意:房地产公司用公司自有两辆“帕萨特“牌轿车(两车车辆财产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手续齐全)抵给施工队张队长,建筑公司所欠人工款从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中抵扣。张队长提走轿车后,及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没有将车辆过户事实到保险公司进行批改。2008年5月份,一辆轿车在承德地界发生侧翻燃烧全损,张队长在处理完事故后找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车辆转让未经过保险公司同意为由拒绝理赔。后经过法院,张队长均败诉。
律师分析: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案例中的情况,如何避免损失呢?先讲一下法律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转让保险标的时应通知为保险标的承保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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