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两大类。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从法律规定看,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保险法》在第16条、27条、35条、36条、53条和58条中分别规定了保险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 (3)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投保方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 (5)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6)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 (7)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未能复效等。 除通过法律规定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解除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也可以据此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一经解除,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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