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而车主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交通肇事案件。
2011年3月2 6日齐齐哈尔市克山县西联乡的李某驾驶四轮车在路上行驶时因突然转弯时将同方向驾驶摩托车行驶的朱某挤入路边的沟里,造成朱某腿部受伤。朱某住院花医疗费二千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无证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四轮车驾驶员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未能解决。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的责任,但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李某应承担朱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必须参加第三者强制保险。《黑龙江省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未参加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按照上述规定,朱某的三千元经济损失未超出第三者强制保险的限额,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虽然负有次要的责任,但其四轮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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