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保险车辆转让给他人后,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车辆被盗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日前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保险人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和申请办理批改手续有过错,丧失了获得赔偿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3日,卢某为其轿车向某保险公司广州市江湾支公司投保了包括车辆盗抢险在内的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被保险人为卢某,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单中订明,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转让给他人的,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10月25日,卢某将车辆转让给张某,保险公司出具了变更被保险人的批单。同年11月14日,张某和陈某订立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张某于签约当天将车辆及有关证件、费用全部移交给陈某,此车保险待出行驶证后,由张某负责把保险转名给陈某,如在转名前发生理赔的,受益人为陈某。同日,二人办理了轿车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相关凭证。但张某没有就保险车辆的转让、交付及变更登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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