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先生快到报废期的车投保了保额9万元的机动车辆损失险,在一次事故后花了1万余元修车,但是保险公司却因车辆自身价值低于修车费而拒绝赔偿。吕先生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上法院。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吕先生诉称,2008年6月20日,他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9万元,并交纳了保费3000余元。今年3月15日晚,他的车发生了追尾事故,车辆受损,交通队认定吕先生负事故全责。在支付了修车费11820元后,保险公司却因车辆自身价值仅为一两万元,而拒绝赔偿修车费。
吕先生认为,他已经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且赔偿限额为9万元,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车费11820元等。
保险公司辩解称,吕先生的车辆到今年5月就达到了使用年限,应予报废,不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不能继续使用。而事故发生在今年3月15日,距报废期还有一个半月,车辆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极低,而吕先生仍花费1万余元来修车,明显已经超出了合理、必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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