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车上保险惯例有法律隐患 为何这样的规定能得到保监会认可
吕先生快到报废期的车投保了保额9万元的机动车辆损失险,在一次事故后花了1万余元修车,但是保险公司却因车辆自身价值低于修车费而拒绝赔偿。吕先生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上法院。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吕先生诉称,2008年6月20日,他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9万元,并交纳了保费3000余元。今年3月15日晚,他的车发生了追尾事故,车辆受损,交通队认定吕先生负事故全责。在支付了修车费11820元后,保险公司却因车辆自身价值仅为一两万元,而拒绝赔偿修车费。
吕先生认为,他已经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且赔偿限额为9万元,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车费11820元等。
保险公司辩解称,吕先生的车辆到今年5月就达到了使用年限,应予报废,不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不能继续使用。而事故发生在今年3月15日,距报废期还有一个半月,车辆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极低,而吕先生仍花费1万余元来修车,明显已经超出了合理、必要的范围。
既然车辆已经很老旧了,为什么当初还让吕先生上了9万元的保险呢?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在投保时他们了解了车辆的状况,但是投保时要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也就是说快报废的车辆还是按照新车价格上的保险。这也是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做的。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部分损失时,赔偿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吕先生的修理费,已经远远超过了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赔偿。
虽然口口声声认定吕先生的车辆价值已经不值1万元,但保险公司也表示他们没有见过车辆,也不能确定其实际价值,因此申请法院对吕先生的车辆进行鉴定。而吕先生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单上确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没有进行调解,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后采访
旧车上保险惯例有法律隐患
接近报废期的车辆上保险时按照新车的价格保了9万,可到修车时却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保额9万元的保费肯定是要高于保额1万元的保费。显而易见的是,保险费的差额肯定是保险公司收了,为什么这样的规定还能得到保监会的认可呢?
记者庭后采访了保险公司的律师。律师告诉记者,车辆上保险一般是要么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保额,要么是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但是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难以一致确认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就要进行鉴定评估。这个费用大概在3000元左右,双方分摊也要各承担1500元左右。吕先生的3000余元保费中,车损险费用大概是1100余元,鉴定费都会高于保费。因此旧车按照新车投保就成了保险行业约定俗成的规则,看似是保险公司多收了一点费用,但实际上是节约了双方的成本,也更便于操作。律师也表示:“这确实是个问题,投保的时候简单了,诉讼的时候就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