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走入家庭的轿车市场,如何让受到伤害的第三者获得救济,又不让广大车主承担更高的车险费率,保险公司又有积极性,这是目前众人关注的问题。同时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郝演苏则提出了他的看法:我个人始终有这样一种看法,包括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和目前北京、江苏通过贯彻执行这个条例时存在一个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面提到一个财产损失,我个人认为强制责任保险应该是救命的,不应该包括财产因为财产是可以复原的,就是可以花钱买来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出来之后,它的标准和额度是固定的,如果在固定的标准和额度之内还要拿出一部分来用做财产的赔偿,显然会削弱对人身赔偿的质量。所以我认为强制责任保险应该和道交法出台的宗旨一样,应该以人为本,人是第一的,财产的问题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这种方式来补偿。 鉴于目前的这一情况,作为保险公司一方只能采用现有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来履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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