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1月12日,黄某驾驶赣A37760重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沿昌南大道行驶途经抚生路右转弯时,与由北往南在抚生路上靠右推行三轮车的万某发生相撞,造成万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万某受伤后,被送往武警江西省总队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用13306.75元。2010年1月25日,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南公交南认字【2010】X06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注明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或者意外原因:黄某注意路面情况不足,采取措施不力,在事故发生后,移动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据此认定黄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不负责任。2010年10月27日,万某经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协商不成,万某遂向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肇事车登记车主及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计币46258.75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肇事车在南昌县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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