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第二条 特约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一个绝对自负额并可以依其所选定的自负额享受对应的费率调整。
第三条 赔偿处理时,按保险合同中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计算的保险人应付赔款金额低于选定的自负金额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高于选定的自负额时,保险人在扣除选定的自负额后,对高于部分予以赔偿,其赔偿计算公式为:保险赔款=按车辆损失险计算的赔款金额 — 选定的自负额其中“车辆损失险计算的赔款金额”按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进行计算
第四条 特约了本条款后,车辆损失险条款中规定的其他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第五条 本条款不适用于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及车辆停驶损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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