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无责赔偿对车主不利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表示,道交法76条应当明确强制保险保障的范围仅为人身伤亡,突出强制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以保护生命为核心的设立宗旨,并且在强制保险项下可以实行无责赔付原则。在这条原则的指导下,对于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之所以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当采取无责赔付,在七十六条第一段文字已经涵盖无责赔付内容的情况下,法律则不应当对于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做出无责赔付的要求,而应当实行有责赔付,使得机动车一方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转嫁有责赔付的经济损失。
北京理格丰律师事物所律师郭玉涛表示,为避免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扩大无责赔付限额的现象,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超出责任限额的,机动车无过错承担的责任应为零,这也是大多数实行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道交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也使得交强险在实行中面临现实障碍,对于车主来说并非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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