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桥西区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纠纷,判决开车撞人的胡某,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自掏腰包赔偿伤者医疗费用1万元,支付这项本该由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原因是胡某没给爱车上交强险。
两机动车撞了自行车 其中小轿车未投交强险
2008年10月,在桥西区一条小街上,一辆小客车停车开门,车门撞了同向骑自行车的周某,周某摔倒,随后胡某驾驶私家小轿车路过,将倒地的周某撞伤,事故造成周某左肱骨骨折,左前臂皮肤挫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小客车负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
此事故造成损失35968.59元,小客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胡某驾驶的私家小轿车因车主疏忽未及时投保交强险。
为赔偿事宜,三方未能达成一致,受害人周某诉至法院。
交强险是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按照有关规定,交强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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