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服务公司主要从事大型汽车维修业务,招聘了一些维修工人。在维修过程中,经常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某汽车服务公司征得维修工人同意,特地为每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邹某是于2011年元月应聘到某汽车服务公司工作的,公司于2011年2月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被保险人为邹某,受益人为邹某的妻子王某。2011年5月12日,邹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时,公司要求将邹某的保险保障转给公司,双方于2011年5月13日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写明邹某的保单受益人由王某变更为某汽车服务公司,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2011年6月16日,邹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2011年7月11日,某汽车服务公司得知此消息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受益人为王某为由拒绝赔偿,并向王某支付了赔偿金。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服,根据仲裁条款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很多人都误解了《保险法》的规定,认为投保人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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