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车盗抢险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必须拥有国家规定的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保险车辆被盗窃未遂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四)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保险车辆与驾驶员同时失踪;
(六)被保险人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及机动车辆登记证书(限于2001年10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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