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损失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私人生活用车及行政用车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对由于车辆损毁引起的车辆贬值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大于或等于新车购置价的10%(含10%)时,按新车购置价的10%给予补偿;
2、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小于新车购置价的10%时,按实际修复费用给予补偿。
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价值损失进行一次补偿后,本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本条款所指新车购置价不含车辆购置税。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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