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发生更换,其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式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100%
(注:已使用年限小于等于10年)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零。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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