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责任,零赔付”违反被保险人投保初衷
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保险的两项格式条款,近日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效。
叶建康是一辆捷达轿车的车主。2005年10月1日,步林顺驾驶该车与王俊巍驾驶的农用运输车发生碰撞,致捷达轿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俊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扬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原告车辆损失为1.49万余元,实际发生修理费1.3万余元、施救费500元、评估费740元、停车费64元,合计1.5万余元。
叶建康曾于2005年3月30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该险种适用的是机动车险04版,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保险条款,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无双方当事人的签名。
出了险找保险公司理赔,这是不容置疑的,可是,令叶建康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拒赔了,理由为:按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保险条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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