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保险勘察时间问题。举个例子,庄先生在驾车出险后,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查勘员迟迟不来,由于事发地正处交通要道,导致严重的交通堵塞。在保险公司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以下相关的处理规定:车主报案后,除了必须现场查勘的案件,其他案件可在查勘人员指导下进入定损中心或维修定损点,以减少现场等待时间。若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赶至现场,车主应听从其安排进行相关处理。例如,车辆可以移动时,应移至路边,并打开双跳灯,以免影响交通,或发生二次事故;如果是查勘人员自身原因造成车主等待时间过长,可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安排人员进行查勘。但实际上,这里我们就看到,虽然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查勘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但究竟需在多长时间赶到,这在保险合同中是否会有约定?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往往是格式合同,条款相对笼统。投保人若认为合同中对于事故处理的约定不明,可提前约定时间,作为特约条款;或进行事后约定,即报案时,车主可以跟保险公司进行口头约定,若查勘人员未在约定时间到达,即违反了事后的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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