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2日,司机刘某驾驶东风牌汽车.因车辆左后轮碾轧到路上一节断砖,断砖飞出,将路边行人张某的右膝骨打 碎。经当地交警支队勘查、处理,认定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只作经济调解.由车方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等】500元。由于该车已投保了车身险和第共者责任保险,此案处理后,刘某持有关单证、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双方都无过错,但确实是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t,华人民共和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也应分担对方10%的损失。”根据训一,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贝心的规定,“虽当事人没有过错,但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司机应承民 彗界贝合偿责任。 新的(al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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