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从某汽车公司购买一辆东风日产骐达1.6GS(AT)供自己使用,支付车款159800元(含增值税),另外支付给汽车贸易公司代办的各项费用有:牌照费用200元,购买工具用具3000元,保险金7500元,全年养路费2400元,车辆装饰费10000元。各项款项汇总后由汽车销售公司开具在一张发票上。
如果赵先生不进行纳税筹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应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即“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计税价格=(159800+200+3000+7500+2400+10000)÷(1+17%)=156325(元)
应纳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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