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舒城县人倪某驾驶大货车在从事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车辆轮胎发生火灾导致货车与车上货物全部烧毁。这对刚购车不久的倪某来讲无疑是灭顶之灾,车辆全损不说,他还将面临货主几十万元的损失赔偿请求。事故发生后,倪某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派人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当倪某持事故证明及车辆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倪某车辆系轮胎爆死导致火灾损毁,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赔偿范围进而拒赔。倪某认为本起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范围,遂具状提起民事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是因车辆轮胎发生火灾,导致车辆与车上货物全部烧毁。车辆遭受损失的原因不属于《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车辆毁损原因符合《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五)项约定的因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责任免除范围,所以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倪某与被告保险公司所签订合同中虽约定因“火灾、爆炸、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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