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2月将刚购的一辆“依维柯”旧车(1995年出产,新车重置价为22万元)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过程中,我如实履行了全部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完全知道车辆情况,告诉我可以以21万元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后三个月,我的车发生事故,全车报废。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金额高于了实际价值,只能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只按照折旧后的8万元赔付。而我的律师则认为,保险金额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只要保险金额不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都应该有效。保险条例规定的实际价值是指合同约定的实际价值。 1.我应该以多少金额提起诉讼。如果保险公司只赔8万元,多余的保费是否应该退还? 2.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否应该折旧?营运资格所支出费用(车辆报废后依合同丧失了营运资格)是否应该计入车辆价值?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那么你们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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