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6日,范某驾驶晋AT重型半挂牵引车、晋AW挂箱式半挂车,与殷某驾驶的晋D轻型普通货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站在路边的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范某和殷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刘某无责。经查,范某驾驶的车辆晋AT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时无保险(该车保险已经过期,承保公司为B公司),晋AW挂在C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殷某驾驶的车辆在A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后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死者刘某的亲属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范某、殷某、A、B、C三家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殷某和范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C保险公司承担范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11万元,B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驳回对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晋AT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如何计算理赔金额?二是,是否可以在商业三责险中弥补未投保交强险所造成的其他损失项目的赔偿?现就有关法律问题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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