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交强险“降费升限”,人身伤亡给付标准逐年提高。2008年2月,国家对交强险的缴费标准和责任限额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1050元保费下调为950元,降低了9.5%,而将责任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上调为12.2万元,提高了103.3%。由此一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款上将大幅上升,保费收入急速下降,形成两大反差。
二是法律环境不理想。近年来,随着交强险的实施,车险的伤人致残或死亡后受害方或车主将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当作被告的诉讼案件在日益增多,在诉讼实践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地位不对等,保险公司处于劣势,应讼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判决往往偏向原告方。
三是保险公司反欺诈能力薄弱。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识别欺诈行为的能力还显得比较薄弱,在打击的力度上也不够,对查出的欺诈案件大多采取拒赔或追回被骗赔款,很少诉诸法律,追究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无形之中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
四是保险公司自身管控能力不强。长期形成的粗放经营,导致承保、理赔质量不高,大量积聚的经营风险和高位运行的经营成本,使保险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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