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盈利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所属分类:  2013-6-10 15:56:20    加入收藏

一是交强险“降费升限”,人身伤亡给付标准逐年提高。2008年2月,国家对交强险的缴费标准和责任限额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1050元保费下调为950元,降低了9.5%,而将责任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上调为12.2万元,提高了103.3%。由此一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款上将大幅上升,保费收入急速下降,形成两大反差。

二是法律环境不理想。近年来,随着交强险的实施,车险的伤人致残或死亡后受害方或车主将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当作被告的诉讼案件在日益增多,在诉讼实践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地位不对等,保险公司处于劣势,应讼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判决往往偏向原告方。

三是保险公司反欺诈能力薄弱。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识别欺诈行为的能力还显得比较薄弱,在打击的力度上也不够,对查出的欺诈案件大多采取拒赔或追回被骗赔款,很少诉诸法律,追究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无形之中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

四是保险公司自身管控能力不强。长期形成的粗放经营,导致承保、理赔质量不高,大量积聚的经营风险和高位运行的经营成本,使保险公司的车险盈利能力十分脆弱。

提高车险经营效益的几点措施

一是依法合规经营,共同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

提高车险经营效益,必须改善经营环境,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自保监会70号文件下发以来,地方保险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产险市场的整治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和规定。这些监管措施,抓住了目前车险市场的弊端,击其要害,从市场竞争、经营管理以及违规处罚等重要环节上重拳出击,有效控制了车险市场无序竞争的局面,公然违规的返佣等变相降费现象大大减少,车险市场开始走向有序、理性。这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需要全行业共同珍惜和维护。

二是坚持科学发展,促进车险效益提升。

实现科学发展是提升车险经营效益的重要基础和必然选择。通过科学发展,提高投入产出比,有效降低成本,实现业务结构的优化,在保持与行业发展增速相适应的基础上,提高车险各险别、车型的盈利水平,促进车险整体效益的提升。

三是强化内控制度,实施精细化管理。

在承保上,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公司有关承保管理规定,加强分类管理,正确掌握承保政策,使用优惠系数和折扣率,鼓励发展优质业务,筑高E、F类业务的进入门槛,设定合理的承保比例上限。同时,充分利用商业车险理赔信息系统,加强对回流业务的质量监控,防止劣质业务回流。

在理赔上,注重抓好六个环节:首先,要加强报立案、查勘定损、理算核赔全流程的规范操作;其次,提高现场查勘质量,加强出险原因的真实性调查,准确界定保险责任;第三,严格执行出险车辆配件更换制度,对能更换单件的绝不允许更换总成,对可修复的配件尽量按修复价格定损,对现场定损后需更换配件的,必须在修理厂解体时对所需更换的配件进行核实;第四,建立完备的报价体系,将系统报价与本地报价有机结合,使报价更贴近市场;第五,加强对伤人案件的医疗跟踪,随时了解伤者情况和治疗方案,把握合理性,严格按标准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第六,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理赔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四是建立保险反欺诈制度,提高保险防欺诈能力。

目前,产险市场上还没有一支专门的保险反欺诈队伍,仅靠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或依靠交警部门去识别和防范,其能力明显不足。保险公司往往是发现了疑点但苦于没有足够的精力和人力,也没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去调查取证,而错失时机难以反欺诈成功。因此,有效防范保险作假骗赔,减少不必要的赔款支出,保险公司在内部建立反欺诈制度并做到长期坚持,已是势在必行。

2013年1月30日

提升服务质量让消费者不再理赔难
    理赔服务质量不高,消费者投诉集中。一是理赔环节不畅通,效率低,保险公司经常以各种理由在理赔的各个环节设置障碍,造成赔案拖而不决,使客户茫然等待;二是理赔缺乏公正性,赔付与否、修理厂的选择、如何定损等均由保险公司决定,客户无权参与;三是理赔标准随意,在一家公司能赔的换到另一家公司就不能赔,令客户无所适从;四是理赔人员素质差,主动服务意识欠缺,态度恶劣,给客户造成“投保易、理赔难”的负面印象。 理赔管理理念落后,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方面都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但在执行过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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