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
对于费率制定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一般的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并可以根据销售渠道等不同拟订原则上不超过35%附加费用率水平。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也由行业统一制订。
同时,部分资质较优的保险公司有了独立定价权。《征求意见稿》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对这类公司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组织团队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要求,包括经营商业车险业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等等。
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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