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保车险后并非全部可理赔,其中车辆的用途占了很大一部分原因,所以投保时一定要仔细研究条款。
王先生2010年为其自有的捷达车投保商业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及交强险。车上人员每座保额1万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7.58万元。
在保险责任期间,他驾驶车载人不慎撞树后翻入沟中,造成车辆严重受损,车上五人受伤。经交通队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定损中发现,车辆初步估损约5万元左右,车上五人伤势严重,都已经超过了每座1万元的限额,总损失大概10万元左右,但事故发生在王先生拉黑活期间。
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拉黑活时出险,本身属于非法营运,而车辆投保时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家庭自用车。依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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