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别克牌轿车,并立即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随后,王先生开着新车在去顺义车管所办理牌照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维修车辆共花费了7567元。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进行勘查、定损,王先生也为该车办理了临时行驶车号牌证。待王先生拿着单据去保险公司报保险时,却被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时,王先生未领取临时行驶证,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故对王先生的车辆因未上牌照而不予理赔。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单生效时,投保车辆尚未登记号牌,保险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保险期间子保险单生效时即开始计算。按一般投保人的理解,此保险起见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予以理赔;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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