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导读中的事故发生后,李先生所属的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车辆商业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条款规定。因该起交通事故中我公司的车辆无责,故保险公司不应理赔。请问,这种“无责不赔”的条款有效吗?
事实上,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第11条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就是说,李先生的单位可以选择先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李先生单位的请求合法,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此外,《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第7条第2款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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