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支付给第三者的车辆贬值费及鉴定费的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010年6月2日,原告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所有的954路公交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6月27日零时起至2011年6月26日二十四时止。
2010年7月9日,原告允许的驾驶员杨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北向南方向京温服装城路口时,与第三者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小轿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原告依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赔偿第三者张某车辆贬值费1.1万元、鉴定费100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1.1万元、车辆贬值鉴定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保险公司对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发生事故无异议,但提出,根据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费属于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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