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将一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内的某日,甲发现车辆被盗后立即报警,警方下发了立案决定书。甲拿着立案决定书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未破案证明。甲认为:从公安机关出具立案决定书到出具未破案证明的这一段时间内,车辆已经被偷走,自己还要承担该期间的保险费,这样不妥,坚持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分析
那么,甲可否凭立案决定书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
一、机动车被盗后,交强险对于甲来说起不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义务人是盗窃人,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被盗后,交强险对于甲来说起不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二、机动车被盗后,及时解除交强险合同可以免除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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