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忠县向某给自己的一辆临时车牌号的中型货车,分别在万州和宜宾投了两份同一保险期限的交强险。2012年8月,该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交警认定向某承担全部责任。可是,一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出现了两份交强险怎么处理?日前,忠县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判决,由承保在先的保险公司赔偿,承担张某的交强险赔偿限额4万余元。
中国保监会产险部函[2006]78号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二章第四节理赔规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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