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3年12月份,孙先生的朋友汪先生将自己的旧富康车转让给孙先生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不久,孙先生在一次开车时发生事故,汽车尾部变形,后车灯被撞碎.事故发生后,孙汪二人来到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得知此车已经转卖给孙先生,而且没有在保险公司进行相关批改,于是拒绝赔付. 专家解析:《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因为被保险的财产一旦被转卖,原投保人就失去了对该财产的保险利益,也就是说投保人不会因为投保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害,或因保险事故不发生,免受损害而继续享有利益.原保险合同自该财产所有权转移之时即失去效力.若想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则应在转让被保险财产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批改.批改的一般程序为:由原投保人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后,由其对原保单加批单修改投保人名称,批改完成后原保险合同解除,新保险合同成立. 我们想通过这则案例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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