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不同意按评估公司建议的数额进行理赔,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朝阳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先生3.6万余元保险费的原判。 2003年12月8日晚,王先生开车不慎将某通讯公司的通信电缆刮断。事发后,王先生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次日8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月22日,王先生向通讯公司支付了3.6万余元赔偿费。2004年6月22日,保险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公司认定,事故直接损失属于保险单保险责任,建议保险人赔付8725元。王先生认为,事发7日后,保险公司拒绝到现场勘察,直至2004年6月才委托评估公司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因事故现场已不复存在,故对评估结果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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