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受让小青的保时捷小客车,过户的次日即发生追尾事故,经济损失221100元,保险公司以车辆转让未办理变更合同为由拒绝理赔,小青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高桥((600648行情,股吧))支公司支付车辆损失险198000元及第三人责任险23100元(共计221100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青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才能依法变更合同。因此,被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应在标的物转让前,现原告未事先办理保险变更合同,亦未书面通知保险人,故在车辆转让时开始,原告即丧失了保险利益,原保险合同失效,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小青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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