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各自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得到更多的关注,而保险人的权利则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如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参与权。 2005年10月24日,崔某驾车在宣武区与前车追尾后,宣武交警支队认定崔某负全部责任。双方经简易程序达成协议,崔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300元。随后,崔某向某财险公司东城支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崔某车辆损失,对已赔偿的300元拒绝赔付。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称,崔某应在被追尾的车辆修理前与保险公司检验、协商,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但崔某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定损和勘验。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拒赔的基础就是参与权。责任保险具有补偿性,原则上这种保险不要求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之前支付保险金。中国保监会在《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复[1999]256号)中也明确指出,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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