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从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日前,天津保监局有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回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3个月内都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届时如未投保交强险(在此前已购商业三责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应随车携带保单,待原商业三责险到期后投保交强险),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保险费2倍的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对于7月1日后,投保人原投保的商业三责险(2006年7月1日前已经生效且未到期),如果认为赔偿限额过低的,可自愿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原商业三责险合同,并投保交强险及其新商业三责险等。 如果市民已投保的商业三责险在7月1日前合同到期,比如保险合同6月28日到期,该消费者可以选择继续投保6月28日起期的一年期原商业三责险,也可选择投保短期的原商业三责险(...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