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 三种情况下可解除交强险合同
针对不少消费者关于如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疑问,北京保监局表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规定退还相应保费:
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
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消费者应在被保险机动车规定位置放置交强险标志;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如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交强险的保险期为1年,合同期满,消费者应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
如果车主把车子卖了。则须要转移交强险合同。还有如果车子被盗了。那得解除合同,这些在《交强险条款》中的第22条、23条与24条中有详细说明。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交强险的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车辆的所有权发生车移。则车主要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这就是交强险合同变更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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