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法益政策之价值取向,实际上,就是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之价值判断。从“人的保护”这一基点出发,财产权保障这一命题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最终取决于它是否符合于“人的保护”这一法律的最高价值。所以,对财产利益的保护财产权必须受到“人的保护”这一前提的制约。如果对财产利益的保障对于“人的保护”具有根本意义,就应对此种财产利益予以特别保护,以确保实现对“人的保护”;如果对财产利益的保护与“人的保护”之间存在矛盾,则为实现对“人的保护”这一最高价值,应减少对此种财产利益的保护力度或者对其予以限制。在现代民法中,法律上的价值判断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目的。
从权利位阶的角度而言,强调权利属性中人的要素的重要性,人身权应优先于财产权,生存权应优先于发展权。首先,从价值的可衡量性来看,通常认为,价值有可衡量与不可衡量者之分,如生命、健康等就是不可衡量的,财产权益则属于可衡量的价值。可衡量的价值间可通过量化比较确定轻重关系;不可衡量的价值比起可衡量的价值具有明显的优越性。“生命、身体完整性、自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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