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采取何种经营原则,实际上是山该险种的性质决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以社会利益为中心的“类社会保险”,因此它的经营一般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也是采取了“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经营的。
从经营模式上看,在国际范围内,该险种的运作主要有两种模式:专营公司经营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其中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又分为代管式和独立经营式两种。所谓专营公司经营即是山国家设立专门的经营强制保险的公司,独家经营强制保险,其中包括机动车贵任强制保险,或者设立专门的经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公司进行该险种的运营。而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则是利用现有的商业保险主体进行该险种的经营,其中代办式是指各保险公司仅作为受托人代国家经营该险种,不承担盈亏,仅收取固定的手续费;而独立经营则是由各适格的商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该险种,自负盈亏②。
应当指出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原则与经营模式是相互匹配的。国外一般采用专营公司或由商业保险司代办的模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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